Article 19
In force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革命文物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一)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制定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三)馆藏文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保护管理;
(四)对民间收藏文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购买、接受捐赠、租用或者代管等方式,实施保护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