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进和建立产业技术创新研究机构,支持产业技术创新研究机构针对中小微企业技术需要,对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基础研究成果,开展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鼓励中小微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产业技术创新研究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主体,向中小微企业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或者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者提供技术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