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矛盾纠纷预防与化解贯穿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诉源治理。

公安机关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人员治安管控,降低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的风险,完善预警评估、分级调处等机制。创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发挥公安机关预防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功能。

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运用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等方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加强检调对接,引导当事人合理行使诉权,依法化解涉检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通过案件诉前辅导、甄别分流工作,引导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纠纷化解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分片定责、日常巡查、逐级报告等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实行信息共享,组织协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调解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