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9, 2022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29, 2022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09年5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11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邮政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非税收入。
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监察、审计机关和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税收入的相关工作。
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协议书报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
缴款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规定的期限、数额,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账户。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账户。
非税收入征收方式应当方便缴款人缴款。
缴款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因政策调整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批准。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只适用于本级的非税收入。
(一)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多征的;
(二)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三)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缴款人要求退付的,由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实,报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后退付缴款人。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人退付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主动退付给缴款人。
财政部门接到退付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付给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票据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具体管理使用办法按照《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有法定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应当专款专用。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证、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
对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