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
(一)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多征的;
(二)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三)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缴款人要求退付的,由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实,报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后退付缴款人。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人退付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主动退付给缴款人。
财政部门接到退付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付给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