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非税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非税收入。

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