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禁止在下列区域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一)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
(二)水库库区周边地带;
(三)严重沙化区;
(四)崩塌、滑坡危险区及泥石流易发区;
(五)重大基础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
(六)湿地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
前款所列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