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和影响地貌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占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占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但在国家级或者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占地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