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文物拍卖标的审核规定,严格组织开展实物审核,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批复文件,并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文物拍卖标的:

(一)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标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

(三)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以及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以及非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

(五)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六)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构件;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标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