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本市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采取进城镇集中为主,平移集中和货币化退出等并存的方式,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鼓励以街镇为单位成片整建制推进。

相关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用地;其中,向城镇集中居住的,优先布局在大型居住社区和周边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地块。调整优化农村平移集中居住点布局和用地规模,涉及占用耕地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用地占补平衡等措施。

本市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腾出的空间优先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