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本市倡导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开展乡村生产生活环境整治,推进乡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统筹乡村生活垃圾处理回收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持续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改造提升。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容环境整治,开展河道和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和庭院的绿化、美化,保持村庄公共空间整洁、有序、美观。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