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资金保障,采取多种方式满足农村村民居住需求。坚持规划引领、分类施策,保障农村村民依法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的权利。

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工作,制定和完善农村村民建房的具体方案,鼓励通过统建、联建等方式因地制宜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和环境,引导农村村民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实施建房具体方案。

本市建立农村住房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建设管理制度。相关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房屋风貌和质量安全管理,落实乡村建筑师制度,完善农房验收制度,健全房屋安全使用常态化巡查、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房屋定期体检和房屋保险制度。鼓励农村建房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村民办理建房审批事项提供便利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