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凡属本条例第四条所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时,对属于本条例第四条所列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先期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十日内予以审批。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