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完善社区(村)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和实施居(村)民公约等,增强社区(村)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自治功能,引导社区居(村)民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履行临街门店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提出批评、建议等方式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