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生存的自然环境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建设项目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