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除正常养护外,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植城市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等需要移植城市树木的,按照城市绿化管理养护技术标准进行,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树木移植后一年未成活的,移植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补植相同或者等值的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移植城市树木的,移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行道树影响管线的安全使用,影响交通信号灯、路灯和指示牌的使用或者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单位告知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