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设计、施工等资料与主体工程一并在验收的同时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参与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二)保持设施完好、路面整洁;主干道有盲道、缘石等无障碍设施并保持完好通畅;地名标志等公共标识设置完好、整洁、规范。
(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四)城市桥梁下的空间确需进行公益性开发利用的,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