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树木正常生长的规律,定期对养护管理的树木进行修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树木、消除影响:
(一)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网线路、交通、气象探测等设施安全使用的;
(二)因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三)因树木枯枝掉落,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及时修剪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修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树木,禁止以修剪为由破坏树木。
Local Regulations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