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餐厨垃圾;

(三)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造成二次污染;

(四)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相关质量标准;

(五)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处置;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