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约定收运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并报送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及时收运餐厨垃圾,收运间隔时限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垃圾标识,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四)执行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保持收运作业区环境整洁,不得随意倾倒、遗撒、丢弃餐厨垃圾;

(五)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