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7, 2022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3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22年11月29日双鸭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政府划定并公布实施。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建立台账和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
(一)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运,并签订收运合同;
(二)使用符合标准、有醒目标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功能完好、干净整洁;
(三)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具、玻璃、塑料、废纸等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中;
(四)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不得将其直接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约定收运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并报送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及时收运餐厨垃圾,收运间隔时限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垃圾标识,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四)执行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保持收运作业区环境整洁,不得随意倾倒、遗撒、丢弃餐厨垃圾;
(五)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餐厨垃圾;
(三)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造成二次污染;
(四)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相关质量标准;
(五)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处置;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业、歇业前,应当落实及时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的保障措施。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