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动社会治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定期研究社会治理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社会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治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社会治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