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应当配合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