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四)擅自从事网箱养殖活动;

(五)从事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旅游、餐饮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