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防汛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围汊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防汛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