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振兴、旅游发展等有关专项规划,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设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项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