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