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