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快件;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五)采取抛扔、踢踹等方式野蛮分拣快件;
(六)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