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邮件收发人员和邮件代收人接收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时,应当当面核对,签收给据邮件,并履行保管和及时传递的义务;无法传递的,应当及时告知邮政企业收回。

邮政企业、邮件收发人员和邮件代收人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签订的协议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