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新建小区、新设单位,由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到所在地邮政企业办理用户通邮手续。

邮政企业应当自受理用户办理通邮之日起十日内安排投递。暂不具备通邮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与用户协商并签订协议,将邮件投递至协议确定的已通邮的邮件代收点或者智能快件(信包)箱。

用户变更名称、邮件投递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前十日内书面通知邮政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