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佩戴服务标志,遵守服务规范,衣着整洁,语言文明,礼貌待客;
(二)在规定的线路上运营,依次进出站点,不得到站不停、无故拒载、追抢客源、滞站揽客,不得在站点外上下乘客、中途甩客、中途调头;
(三)行驶途中,不得吸烟、闲谈、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
(四)维护城市公共汽车场站和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五)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置,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
(七)适时开启车辆通风换气设备,装有空调的车辆按规定开启冷暖空调设备;
(八)维持车内秩序,发现车内有盗窃、诈骗、侵犯乘客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九)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