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违规记录;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