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建设占用土地的,应当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