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登记、调配使用、维修、物业服务等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级机关办公区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推动机关办公场所相对集中;指导下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各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报前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各级机关应当合理使用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出租、出借,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闲置办公用房应当由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