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在不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与工业遗产保护相关的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应当符合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不得危害工业遗产安全、破坏历史风貌和环境风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在审批工程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不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旅游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对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在实施生产设施设备等修缮、改造前,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修缮、改造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