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市政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实施路面挖掘、切割、铣刨等作业的,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施工现场采用人工洒水清扫或者使用车辆洒水冲洗;
(四)路面基层养护期间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
(五)道路或者绿地内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在四十八小时内恢复原状,不得出现裸露地面;
(六)道路、桥梁等工程施工时,对通行的临时道路进行硬化、洒水和清扫。
Local Regulations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