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的密目防尘网;
(二)全程实行持续洒水、喷淋方式进行湿法作业,但采取洒水、喷淋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三)采取爆破方式进行拆除的,爆破前采取内外洒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爆破后立即采取相应防尘措施。
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完成后,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裸露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等防尘措施。需要停止拆除施工超过一个月的,应当采取适宜方式围挡建(构)筑物。
Local Regulations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