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硬质密闭围挡。城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二)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
(三)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内侧设置洗车设施和污水沉淀池,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四)施工工地车行道路、材料加工区、生活区采用混凝土、沥青或者细石等材料实施硬化处理,并采取定时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其他非施工场地进行固化、覆盖或者临时绿化,不得有裸露地面;
(五)施工现场内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清运时应当采取完全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遗撒、泄漏、飞扬,在场内存放的,应采用防尘网或者防尘布遮盖;
(六)土石方作业、地下工程作业、爆破作业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洒水抑尘等防尘措施;
(七)城区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八)水泥、粉煤灰、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者覆盖,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九)在大风气象条件下不适宜室外作业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并采取洒水抑尘等防尘措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