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19 articles
(2022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与居民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为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一)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就医指导等基本医疗服务;
(二)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三)开展健康状况评估,制定健康管理计划,开展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和健康指导服务;
(四)优先提供本医疗机构的专科科室预约、定期家庭医生门诊预约、预防接种以及其他健康服务的预约服务等;
(五)根据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的合作协议,优先为签约居民提供转诊服务;
(六)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为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签约慢性病患者酌情增加单次配药量,延长配药周期,并给予用药指导;
(七)在中医医师的指导下,提供中医健康教育、健康干预等治未病服务;
(八)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个性化服务。
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
(二)具备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医师和乡村医生;
(三)执业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或者经全科医生相关培训合格、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在岗临床医师;
(四)经全科医生相关培训合格的退休临床医师。
家庭医生团队原则上由家庭医生担任团队负责人。
倡导有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为上述居民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
签约居民在服务期内,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优惠政策。
对于前款规定的药品,卫生健康和医保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适当放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
鼓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对经家庭医生转诊的签约居民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服务。
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担的部分,医保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由签约居民承担的部分,签约居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提供支持。
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基层医务人员配置、财政投入等保障,统筹落实辖区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任务,加强对有关部门的监督考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推动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的各类表彰评选应当向家庭医生适当倾斜,提升家庭医生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公信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反馈渠道,及时处理签约居民的投诉与建议,并将其作为家庭医生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