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开发利用河道资源,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排涝畅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审批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