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检查监督。确需跨汛期施工的,施工方案中应当包含度汛方案。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堤坝影响防汛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落实处置措施。
市管河道建设项目批准后,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