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鱼梁洲生态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5, 2022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3
- Articles
- 19 articles
本条例所称鱼梁洲,是指位于汉江中游襄阳市区河段,由汉江、小清河、唐白河三条河流冲积而成的江心洲。
鱼梁洲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鱼梁洲生态保护的日常管理等有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和湖泊、文化和旅游、财政、审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鱼梁洲生态保护有关工作。
鱼梁洲国土空间规划、鱼梁洲生态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上位规划调整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鱼梁洲生态保护的公益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损害鱼梁洲生态环境的行为。
鱼梁洲内禁止新建、扩建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区)及其他可能污染环境的项目,禁止设置垃圾填埋场等有毒有害物质贮存场所。已经建成的工业项目应当限期有序退出。
鱼梁洲内禁止违法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禁止污水直排。
鱼梁洲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及其混剂。
鱼梁洲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一)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二)攀折、践踏、损毁花草竹木;
(三)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鱼梁洲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生态保护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攀折、践踏、损毁花草竹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