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鱼梁洲管理机构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攀折、践踏、损毁花草竹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