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有力有序有效防治塑料污染。

加大对塑料污染防治的宣传力度,普及塑料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积极引导公众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与垃圾分类和绿色消费, 抵制过度包装。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