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依法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推广使用空气热能、地热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洁供热比重。加强民用散煤管理,完善煤改电、煤改气等政策措施,在煤改电、煤改气区域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