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矿山企业是矿山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等方案,按照边生产、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开采矿产资源、加工矿产品,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尾矿综合利用率,依法做好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及时治理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矿山治理和生态修复责任不因矿业权的灭失而免除。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