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思茅城区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止水域内游泳、垂钓、捕鱼;

(二)清洗生产用具、生活物品、机动车,放养畜禽;

(三)种植蔬菜、农作物等;

(四)倾倒、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生活垃圾、动物尸体等;

(五)毁坏各类水工程、护岸、闸门以及防汛、水文、环保监测等设施;

(六)在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等;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