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行业主管部门在作出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其作出决定的事实、依据、理由、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措施;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

行业主管部门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制作决定文书,载明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救济途径和程序等,依法送达信用主体。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