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政务服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其他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可以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公共信用信息。

支持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机构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共享社会信用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